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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2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的批复》(黔府函〔2018〕6 号)和《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发〔2018〕15 号)精神,设立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遵义市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市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

  职能调整

  (一)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省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的事项。

  (二)划入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的职能职责。

  (三)划入原由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职责。

  (四)划入原由市园林绿化局承担的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

  (五)划入原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承担的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车场通道、公共广场等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职责。

  (六)划入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能源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粮食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发展改革(含价格)、工业和能源(含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不含森林公安)、水务、商务、体育、旅游发展、粮食、人防、民政、防震减灾、文化(含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科技(含专利)、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统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