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昌中
身份证证号:
住址:重庆市大足区胜迹路金科中央公园
案件来源: 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送
2018年3月14日,市安全监管局检查发现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插袋车间和装车车间作业岗位粉尘浓度超标,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插袋车间粉尘超标岗位的作业,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待作业岗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恢复作业;2018年5月29日,市安全监管局检查发现该公司插袋车间在未治理合格的情况下作业。2018年6月4日,市安全监管局按规定将相应材料移送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6月8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 记录》(遵)安监检记〔2018〕职9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遵)安监责改〔2018〕职9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遵)安监复查〔2018〕职9号;4.市安全监管局在企业检查的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调取);5.询问笔录(公司副总经理宋华国、副总经理颜明建、销售部部长王诗和、总经理李昌中);6.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及人事任命的文件;8.遵义市众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合同书;9.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报告;10.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与兰溪华能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5月13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11.兰溪华能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9月编制的贵州足丰水泥有限公司移动装车收尘系统工艺技术方案及发货清单。
2018年7月23日,本机关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2018)遵综执06字第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2018年3月14日,市安全监管局检查发现该公司插袋车间和装车车间作业岗位粉尘浓度超标,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插袋车间粉尘超标岗位的作业,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待作业岗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恢复作业;2018年5月29日,市安全监管局检查发现该公司插袋车间在未治理合格的情况下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鉴于贵州务川足丰水泥有限公司对插袋车间作业岗位粉尘浓度超标整改迟缓,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 7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