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余章顺
住址: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新民村
2018年1月27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一非防爆货运车辆满载瓶装液化气驶向新蒲新区,企图在新舟辖区内分装转运销售。我局立即启动燃气应急处置预案,支队及时与新蒲公安分局取得联系,调配警力,在新蒲机场高速往漫花谷岔路边一居民楼前,查扣一辆牌号为贵C.31G16的非危货车辆。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余氏家族聚众抗法,甚至叫来2名70多岁老人坐在已查获的非法运输燃气车辆前,强行阻止我局正常执法,期间还纠集一帮社会闲杂人员20余人和多名妇女儿童围困、辱骂、推攘我执法人员,并叫嚣:“都拍有照片,谁敢暂扣今后就弄死谁”,致使我执法行动长时间受阻,从19时一直僵持到24时。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我局及时将情况通报新蒲公安机关,新蒲公安分局增派20名特巡警赶往现场支援,执法行动才得到正常实施,现场依法对275只钢瓶(其中15kg型合格重瓶149只、超期未检重瓶54只、报废重瓶66只、报废空瓶1只,5kg型合格重瓶2只、报废重瓶3只)及液化气进行了暂扣,消除了安全隐患。经立案调查,余章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和“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在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以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及“经法定检测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有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同时,执法人员对暂扣液化气随机抽出2只重瓶送往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二甲醚含量分别为25.6%、 25.4%,当事人在液化气中充混二甲醚,违反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 号)中“关于禁止液化气钢瓶充装二甲醚的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上违法事实和执法过程有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佐证。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的”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或者“伪造、倒卖和违法粘贴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的”,和《遵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余章顺非法储存、违法经营、违规参混二甲醚的违法事实,以及余章顺等人已书面承诺不再从事液化气非法经营活动,并积极举报、协助我局打击液化气非法经营行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余章顺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并没收274瓶液化气(含二甲醚)和70只报废钢瓶(15kg型钢瓶67只,5kg型钢瓶3只)的行政处罚;将205只合格钢瓶归还当事人余章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