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余章顺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1989年8月17日
住址: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新民村新蒲
2018年1月29日下午,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先后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后会同新蒲新区城管分局,联合新蒲公安分局(新蒲派出所),在新蒲新区平安大道(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正门对面)旁查获了一个违法违规储存和经营瓶装液化气的窝点,即有一辆临时牌照为贵CRF495的非危货车内装满了充装有液化气钢瓶的车辆(该车辆后车门上印有“贵C76T21”标识)停放在申众驾校训练场边,现场无人看守。为消除安全隐患,支队执法人员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依法对现场266只钢瓶及液化气(15kg型合格实瓶195只、报废实瓶42只、报废空瓶20只,5kg型合格实瓶3只、报废实瓶6只)进行了查扣,现场拍照片后将其钢瓶(含液化气)转移至安全场站。涉事相关当事人(物主及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未在现场出现。1月30日,余章顺持我单位下达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前来认领钢瓶和接受处理,并交来《关于认领液化气及钢瓶接受调查的情况说明》,并声明承担违法储存、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责任即“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我局于2018年3月5日在遵义晚报刊登了《关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钢瓶及液化气依法予以处理的公告》,要求相关当事人对余章顺认领上述钢瓶有异议的,须持有效证件和佐证资料在公告其内前来我局接受处理。
经立案调查,余章顺储存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和“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在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以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及“经法定检测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有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同时,执法人员对暂扣液化气随机抽出2只重瓶送往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二甲醚含量分别为33.2%、 34.1%,当事人在液化气中充混二甲醚,违反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 号)中“关于禁止液化气钢瓶充装二甲醚的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上违法事实和执法过程有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驾驶员笔录、遵义晚报公告等相关资料佐证。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的”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或者“伪造、倒卖和违法粘贴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的”及《遵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余章顺非法储存、违法经营、违规参混二甲醚的违法事实,以及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决定:一、没收当事人余章顺68只报废钢瓶(其中15kg型报废钢瓶42只、报废空瓶20只,5kg型报废实瓶6只)和246瓶不合格的液化气;二、将198只合格钢瓶(15kg型钢瓶195只,5kg型钢瓶3只)归还当事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遵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