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妇产医院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黎军
案件来源: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2018年6月22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的遵义妇产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院门诊医师文静、张文迪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分别为患者陈宏玉、叶国书、陆定梅、张春容、邹维开具限制级抗菌药物“氟康唑注射液”;该院住院楼附一楼医疗废物暂存间大门闭合后右上角有约2CM缝隙。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多项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门诊医师文静、张文迪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违规开具抗菌药物“氟康唑注射液”;你单位医疗废物暂存间防鼠、防蟑螂、防蚊蝇安全措施设置不符合卫生要求。
在调查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 编号:(2018)遵综执02停第2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编号:(2018)遵综执02改第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18年6月22日《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医生文静《询问笔录》,对医生张文迪《询问笔录》,对运营院长王东《询问笔录》,对行政院长曾庆忠《询问笔录》,医师文静为患者陈宏玉、叶国书开具“氟康唑注射液”处方笺复印件,医师张文迪为患者邹维、张春容、陆定梅开具“氟康唑注射液”处方笺复印件,医疗废物暂存间大门外现场检查照片2张,遵义妇产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黎军、曾庆忠、王东、文静、张文迪身份证复印件,文静《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张文迪《执业医师执业证》复印件,遵义妇产医院《整改报告》一份,遵义妇产医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8年7月3日在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综合科办公室向你单位送达了(2018)遵综执02字第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使用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医生开具限制级抗菌药物氟康唑注射液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一级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级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此项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医疗废物暂存间大门右上方闭合后有2CM缝隙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结合《遵义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此项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