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遵义市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
2018年5月18日,我局接到《市水务局关于请予查处东风桥左岸及桃溪寺段截污管网被破坏的违法水事行为的函》,来函述,遵义市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桃溪片区项目部实施的截污管网建设项目对湘江沿河截污主管网造成了破坏。
经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将原洛江河排污管道向上延伸建设280米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资料、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等资料佐证。
2018年7月3日,我局下达了(2018)遵综执01字第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送达我局《行政处罚申辩书》一份,提出申辩理由为:1.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破坏排污管网的行为;2.当事人建设该段排污沟,是受南部新区管委会委托,目的是解决美溪地住宅小区对市政排污管网的迫切需求,完善洛江河该段排污管网,履行国有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
当事人施工前未办理相关手续,未与管理部门对下游管道排污承载进行测算,擅自穿凿排污管道,违法事实确凿。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故我局不予采纳。
现认定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将原洛江河排污管道向上延伸280米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按照水务部门意见进行整改,并报我局备案。鉴于当事人在区洛江河改动排污管道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到交通银行珠海路支行,地址:遵义市珠海路,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