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闽丰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美英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大都会A栋1501室
联系电话:15934646895
经营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事处新雪域裙楼-1层-1-263号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当事人经营未经登记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18年6月26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雪域农资市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事处新雪域裙楼-1层-1-263号,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内经营有白菜种子“秋白六号”包装上未标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编号。执法人员异地登记保存门店内摆放的“秋白六号”种子 100包,该种子规格未载明。经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汪美英不能提供该种子已经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和第七款“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2017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0号公布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共29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公告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大白菜种子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目录。本机关于2018年5月14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依法登记销售的有关通知”,告知了辖区内的种子经销商,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登记销售情况要开展执法检查。因此,当事人经营白菜种子应当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当事人于2018年6月21日以1.0元/包价格从公司购进100包“秋白六号”种子,共付货款100元。当事人还未销售种子就被查获。由此认定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8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遵义闽丰农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美英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种子的经过、数量、货值等基本事实。
2、2018年6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遵义闽丰农资有限公司经营门市内未登记种子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登记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实施登记保存等事实。
3、2018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检查的该涉案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拍照,并制作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种子未登记事实。
4、2018年7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涉案种子数量。
5、2018年6月28日,本机关制作的《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登记保存的涉案种子作出处理并送达告知。
6、2018年6月28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8、犹世政、谢龙林、陈章旭3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其代表执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白菜种子“秋白六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之规定,应予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还未销售种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出台之后,该办法实施时间较短,已登记的白菜品种很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出台以来,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未跟上,对法规宣传不到位,致使绝大多数经销商在进货时未认真查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登记情况,在市场上未经登记的种子较多,因此,当事人不是主观上违法。并且已主动向本机关写下种子质量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遵义闽丰农资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遵综执05字第9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称(1)我本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2)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写了种子质量承诺书;(3)种子未登记应该由生产商负主要责任;(4)保证今后不再经营未登记的品种。本机关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1)、(2)、(4)项予以认可,对(3)项不予认可,因为当事人应该承担销售未经登记的种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秋白六号”种子,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证据登记保存的种子壹佰包(约1500克);
2、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
收款人全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