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龙坑镇共青社区遵义大道西侧
2018年3月29日,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对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1、2号地下室”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1、2号地下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同意你公司在相邻地块(B2地块九组团)修建时补足车库,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其少建车库面积20459.78平方米,参照《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建构筑物工程造价的通知》(遵市规通〔2014〕70号),按永久性建构筑物中“建筑物为底层框剪+砖混结构的(主要指多层建筑)按1200元∕平方米”为工程造价标准,认定其少建车库的工程造价为24551736元。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遵市规通〔2014〕70号文件等证据材料佐证。
2018年7月24日,我局下达了(2018)遵综执01字第1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认定当事人在遵义市海尔大道未经规划许可建设“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1、2号地下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在相邻地块(B2地块九组团)修建时补足车库,并报我局备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柒仟伍佰捌拾陆元捌角(¥1227586.8)。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到交通银行珠海路支行,地址:遵义市珠海路,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