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6609678XM
地址:遵义市南部新区忠庄街道办事处东欣大道东欣广场城市综合体期F0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向健
案件来源:部门移送
2018年6月15日,遵义市市场监管局向我局移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件移交函》,根据投诉举报材料,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2018年4月27,当事人在《遵义晚报》第7版发布“5月3日D3组团高层华宅正式认筹”房地产广告含有“87㎡-120㎡雅致三房、通透三房、宽敞四房开启认筹”内容标注的面积未表明是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广告费用为3200元。当事人2018年4月27日在遵义晚报第7版刊登的“5月3日D3组团高层华宅正式认筹”房地产广告,标注的面积没有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属于“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按程序报批立案。
以上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2018年4月27日《遵义晚报》广告页面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4.遵义日报社广告部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委托书3份。
6.当事人与遵义宸禄健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认刊及发布合同复印件1份。
7.询问笔录3份。
8.身份证复印件3份。
9.遵义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遵义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遵义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2017年4月27日在遵义晚报第7版刊登广告的费用情况说明。
2018年9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遵综执04字第3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事实。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第三条:“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的规定,当事人委托遵义宸禄健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广告的委托费用为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贵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黔工商法﹝2017﹞10号)三百四十二、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三)裁量标准(三)裁量标准【从轻】两年内发布一次禁止性广告,违反第二十六条一项规定,或广告费用1万元以下,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在市级相应媒体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1-2号,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