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乾昌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JDPE2L, 经营场所:遵义市遵义县龙坑镇马家湾社区湘源国际五交化机电城负1层202号;法定代表人:张琳。
案件来源:公安机关移送
2018年7月26日,我局接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查明遵义乾昌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遵义道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用于遵义市汇川区海龙囤(九节滩至遵绥路)道路工程所需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保护套管,经检验不符合DL/T802.2-2017标准要求,检验执行标准:DL/T802.2-2017,检测不合格指标为:拉伸强度,标准要求为≥200MPa,实测为98MPa。2018年8月2日,执法人员按照程序报批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给遵义道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用于遵义市汇川区海龙囤(九节滩至遵绥路)道路工程所需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保护套不合格产品数量为4860米。遵义市道桥公司汇川区海龙囤(九节滩至遵绥路)道路工程项目部于2018年4月3日收到遵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已安装使用的不合格产品为3240米,未使用的1620米不合格产品由当事人于2018年4月15日退回厂家,同时,当事人从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购进合格产品对已安装使用的3240米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更换。当事人与遵义道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纤维编绕拉挤电缆保护套管含税单价为132元/米,产品的货值金额总计641520元。因当事人在知晓上述产品拉伸强度指标不合格后及时更换了已使用的3240米不合格产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因不合格产品获利,无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对象:案件的来源。2、抽样单。证明对象:现场抽样的情况。3、检验报告:该公司销售不合格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保护管的具体参数及指标的情况。4、调查笔录2份,证明对象:该公司销售不合格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保护管的情况、数量、价格等。5、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对象:该公司的基本组织情况。6.该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对象: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 9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遵综执04字第29号,你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对拟处罚的内容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遵义乾昌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保护套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购进合格产品对已安装使用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更换,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处货值金额60%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384912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1-2号,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