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洪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22050625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迎宾大道檬梓树路段,法定代表人:王宗美。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中发现
现查明:你公司使用超检定周期的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无检定合格证的电子汽车衡、抗折抗压试验机和电子台秤用于商品混凝土贸易结算。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检定证;”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17日按程序报批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6月2日至8月16日,你公司使用超检定周期的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无检定合格证的电子汽车衡、抗折抗压试验机和电子台秤用于商品混凝土贸易结算。共计销售C15混凝土1247.5立方米,成本价是260元/立方米,销售价是270元/立方米,销售利润12475元;销售C20混凝土1902立方米,成本价是270元/立方米,销售价是280元/立方米,销售利润19020元;销售C25混凝土693立方米,成本价是280元/立方米,销售价是290元/立方米,销售利润6930元;销售C30混凝土2349立方米,成本价是290元/立方米,销售价是300元/立方米,销售利润23490元;销售C35混凝土1831立方米,成本价是300元/立方米,销售价是310元/立方米,销售利润18310元。
你公司共计销售8022.5立方米的混凝土,违法所得人民币80225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遵义洪基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王宗美身份证复印件;3.遵义洪基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书原件和罗应洪身份证复印件4.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5.行政执法询问笔录;6.该公司提供2018年6月2日至8月16日产量汇总表 ;7.该公司提供的3份购销合同;8.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规格:HZS120)检定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818013122-001、818013122-002),超过检定周期检定证书遵(26)201508010290,遵(26)201508010291;9.电子汽车衡检定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818013123-001)10.电子台秤检定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818013471-001)、抗折抗压试验机检定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818013472-001),超过检定周期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遵(检)201502220155号、遵(检)201502010673号﹞;1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2.遵义洪基建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9日向你送达了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遵综执04字第32号,你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对拟处罚的内容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检定证;”之规定。应当按照《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用于贸易混凝土结算的两台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已经检定合格,决定给予: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225元;
二 、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贰拾伍元整(¥100225.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1-2号,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