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华溪医院(法定代表人:江韬)
地址: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黎明路口
案件来源: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对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黎明路口的遵义华溪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外科手消毒剂(含乙醇)开启至失效期时长标注不正确;外科治疗室医疗器械未完全浸没于2%戊二醛消毒液面之下;外科治疗室操作台下摆放的碘伏消毒液已超过有效期;胃镜室灭菌后的胃镜未按照无菌储存要求储存,且未按期开展胃镜清洗消毒生物学监测;放射科使用的CT和DR两台射线装置未开展性能状态检测;陆兰子无执业医师资质独立出具医学影像B超诊断报告。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核实你单位外科处置室使用的“利尔康免洗泡沫”手消毒剂(【产品说明】标注乙醇为该产品主要有效成分之一),外盒上标注启盖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失效时间为:2018年10月3日,标注时长不符合卫生要求;外科治疗室医疗器械于2018年9月7日未完全浸没于2%戊二醛消毒液面之下;胃镜室胃镜储存柜内有灭菌后待使用胃镜及3只活体昆虫(蟋蟀);未按规定每季度开展胃镜清洗消毒生物学监测;外科治疗室操作台下摆放的碘伏消毒液已超过有效期(标注有效期为25/8-1/9);放射科使用的CT和DR两台射线装置未按规定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性能状态检测;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人员陆兰子独立出具医学影像B超诊断报告。违法事实有:2018年9月7日《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法定代表人江韬、B超人员陆兰子和护理部主任宋斌三人询问笔录,现场拍照8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出具了(2018)遵综执02停第2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消毒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9月17向你单位送达了(2018)遵综执02字第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外科手消毒剂(含乙醇)开开启至失效期时长标注不正确;外科治疗室医疗器械未完全浸没于消毒液2%戊二醛消毒液面之下;胃镜室灭菌后的胃镜未按照无菌储存要求储存,未按期开展胃镜清洗消毒生物学监测等行为,均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外科治疗室操作台下摆放的碘伏消毒液已超过有效期(标注有效期为25/8-1/9)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放射科使用的CT和DR两台射线装置未按规定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性能状态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的规定;你单位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人员陆兰子独立出具医学影像B超诊断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对本次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结合《遵义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外科手消毒剂(含乙醇)开启至失效期时长标注不正确;外科治疗室医疗器械未完全浸没于消毒液2%戊二醛消毒液面之下;胃镜室灭菌后的胃镜未按照无菌储存要求储存,未按期开展胃镜清洗消毒生物学监测的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二、对外科治疗室操作台下摆放的碘伏消毒液已超过有效期的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三、对放射科使用的CT和DR两台射线装置未按规定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性能状态检测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四、对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人员独立出具医学影像B超诊断报告的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 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