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遵义市友联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现查明: 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来证据的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编号为(2018)遵综执07劳询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遵义市友联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提供资料这一情况属实;2.《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遵义市友联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印刷企业,法人是王永前;3.《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王永前委托赵建青到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理(2018)遵综执07劳询第1号的相关委托承办的一切事宜均具有法律效力;4.王永前和赵建青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人王永前和被委托人赵建青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5.对赵建青的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遵义市友联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对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遵义市友联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上要求提供的资料仍未交齐。
当事人 无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本机关认为: 遵义市友联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第 (三) 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动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规定 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 当事人态度良好并且积极配合调查 决定:
给予 遵义市友联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 ,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遵义市 人民政府或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汇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18年 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