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宝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雅升包装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
现查明: 遵义宝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雅升包装有限公司)未按《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18)遵综执07劳询第03号》要求提供《201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2、《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凌健和贺志奇的《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代表凌健的委托书;5、《调查(询问)笔录》;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等。
当事人遵义宝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雅升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18)遵综执07劳询第02号】的要求提供了部分资料但未能提供《201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登记表》。
本机关认为:遵义宝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雅升包装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供《201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登记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和询问书。”之规定,依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为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整改违法行为 ,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 523061000018170133065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8年 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