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移送单位:汇川区人民政府
移送单位: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刘龙才
本机关对刘龙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一案,已于2018年9月21日送达了(2018)遵综执01字第160号《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该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 。
现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逾期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之规定,特移送贵府依法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