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梧桐树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奇)
地 址:遵义市汇川区温州路临3号
案件来源: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在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温州路临3号的遵义梧桐树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对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客用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顾客用品用具(客用杯具、客用拖鞋)卫生检测。初步核查,你单位涉嫌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8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11月22日在遵义市汇川区温州路临3号的经营场所内对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客用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2018年度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顾客用品用具(客用杯具、客用拖鞋)卫生检测。违法证据有:2018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照6张,楼层管理主管郑传容《询问笔录》1份、客房保洁员胡再学《询问笔录》1份,遵义梧桐树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郑传容、胡再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12月22日前完成对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客用杯具)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顾客用品用具(客用杯具、客用拖鞋)卫生检测。2018年12月7日向该单位送达了(2018)遵综执02字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一是对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客用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二是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顾客用品用具(客用杯具、客用拖鞋)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结合《遵义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决定对你单位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一、对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客用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二、对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顾客用品用具(客用杯具、客用拖鞋)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罚如下:
警告;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