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神龙生物研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贵武)
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北部工业园
案件来源: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投入生产。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9日使用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甘草、红花)投入生产保健用品“苗博士牌按摩刮痧液”。以上违法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夏贵武、负责人唐书林和办公室主任夏道东的《询问笔录》、《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和“按摩刮痧液”使用说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8)遵综执02停第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依法于2018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2018)遵综执02字第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应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将其投入生产”的规定,依据《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三)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2018年11月29日生产的违法产品未销售且没有造成危害影响,整改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同时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保健用品原料投入生产保健用品。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 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