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程晓康)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原水泥厂二期廉租房AB栋案件来源: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位于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原水泥厂二期廉租房AB栋的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计生门诊消毒灭菌的人流手术包包内未放置化学指示物;妇科门诊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使用未取得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刘元会开具限制类抗菌药物。经初步核查,你单位涉嫌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核实你单位计生门诊消毒灭菌的人流手术包包内未放置化学指示物;妇科门诊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使用未取得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刘元会开具限制类抗菌药物的违法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张,门诊处方笺复印件5张,医院法定代表人程晓康《询问笔录》,放射科工作人员黄一心《询问笔录》,执业助理医师刘元会《询问笔录》和总护士长赵惠《询问笔录》各1份,刘元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处方笺及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各一份、《高桥镇卫生院X线摄片检查登记本》复印件三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编号:(2018)遵综执02停第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你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我局核实你单位现已整改。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2018)遵综执02字第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计生门诊消毒灭菌的人流手术包包内未放置化学指示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妇科门诊检查室使用一般黑色塑料桶盛装使用过的一次性扩阴器、橡胶手套、一次性垫单等医疗废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你单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你单位使用取得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刘元会开具限制类抗菌药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鉴于你单位对本次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及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节,结合《遵义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四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计生门诊消毒灭菌的人流手术包包内未放置化学指示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妇科门诊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盛装医疗废物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使用未取得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刘元会开具限制类抗菌药物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警告;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 年 8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