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新蒲群乐医院(法定代表人:杨志华)
地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北场口尖山组
案件来源: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放射科工作人员罗小军不能提供相应资质单独出具DR诊断报告;放射科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经初步核查,你单位涉嫌违反多项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核实你单位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出具DR诊断报告;放射科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以上违法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医院院长骆小芳《询问笔录》、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罗小军《询问笔录》、黎明君、徐宇航数字化X线诊断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编号:(2018)遵综执02改第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2018)遵综执02字第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射科工作人员罗小军不能提供相应资质单独出具DR诊断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你单位放射科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结合《遵义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出具DR诊断报告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二、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对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警告;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 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