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市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7847810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县)三合镇长青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文。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中发现
现查明:2018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使用并用于商品混凝土贸易结算的两台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规格HZS180C8))检定证书(证书编号:818015594-002、818015594-005)有效期均至2018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9张,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遵综执04停第1011-201号。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检定证;”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16日按程序报批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0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1日,你公司使用超检定周期的两台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用于商品混凝土贸易结算。在此期间你公司销售C25混售凝土的成本价是250元/立方米,销售价是260元/立方米,C30混凝土的成本价是270元/立方米,销售价是280元/立方米,C35混凝土的成本价是280元/立方米,销售价是290元/立方米。销售C25混凝土500立方米,C30混凝土1150立方米,C35混凝土200立方米。2018年0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1日你公司共计销售商品混凝土1850立方米,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2018年10月16日、17日,你公司使用并用于贸易结算的两台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规格HZS180C8)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定为合格 。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遵义市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遵义市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份;3.法定代表人刘建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4.遵义市长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1份;5.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6.现场拍摄照片9张;7.李作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1份;8.检定证书复印件6份(证书编号:818015594-001、818015594-004;818015594-002、818015594-005;818015594-003、818015594-006);9.该公司提供2018年09月28日至10月11日方量统计表1份 ;10.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1份;11.公司办公楼及员工宿舍火灾情况汇报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2日向你送达了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遵综执04字第42号,你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对拟处罚的内容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检定证;”之规定。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超检定周期重力式装料衡器用于商品混凝土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
二、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元整(¥38500.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缴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30 6100 0018 1701 33065,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