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军(汇川区红丰市场老蒋副食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FL42XXY,法定代表人:唐军。
案件来源: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
现查明: 你门店经营的食品黄豆酱油(标示生产企业为遵义市红花岗区恒鲜味酱醋酿造厂生产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18-08-24,规格:438ml/袋),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 要求,结论为不合格。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6日向该门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你门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验要求。
经查,你店从一名叫周应江(电话号码:13087898526)的人处收购了黄豆酱油(生产厂家:遵义市红花岗区恒鲜味酱醋酿造厂,规格:438ml/袋,生产日期:2018-08-24)360袋,购进价格一共是265元,货款是直接向送货人周应江付的现金,送货人周应江向该店开具了两张另销单。售价是1元/袋,销售了357袋,销售金额是357元。你店在接到检验报告之后退回厂家3袋,目前你店无该批酱油存放。
经查实,你店经营涉案不合格黄豆酱油的货值金额为357元,违法所得357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汇川区红丰市场老蒋副食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2.唐军身份证复印件;3.另销单照片打印件;4.《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汇川红丰市场老蒋副食店经营的黄豆酱油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案件移送的函》(遵市市监函﹝2018﹞67号)、《检验报告》(№:GC18520000690232685);5.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文件编号(2018)遵综执04字第47号的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对拟处罚的内容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门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18-08-24)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并鉴于你门店为经营者而非生产者,无主观故意,本机关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57元;
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357元(计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伍拾柒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1-2号,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