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省遵义彼尔丽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55374684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忠庄街道办事处惠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林福伙。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中发现
2018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遵义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采购的贵州省遵义彼尔丽服装有限公司学生校服进行了抽样,经送贵州省纤维检验局检测,产品名称为:校服裤子(夏装),规格型号175的校服,其耐湿摩擦染色牢度不符合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要求(检验报告编号:NO:20180011161W)。2018年11月7日,我局向遵义市第一中学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告知书(2018)遵综执04字1107-01;遵义市第一中学2018年11月9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告知书告知你公司,2018年11月25日送达检验报告15日结束后,你公司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局于2018年11月26日按程序报批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4月21日你公司与遵义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签订订购合同约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你公司以105元/套夏装销售给遵义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2018年8月,你公司组织车辆运送到遵义市第一中学办公大楼一楼后勤库房储存,共销售该批不合格校服夏装裤子900条,生产成本40元/条,销售价45元/条,纯利润5元/条;你公司销售不符合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标准要求学生校服夏装裤子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405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贵州省遵义彼尔丽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2.贵州省遵义彼尔丽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福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份;
4.2018年9月7日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
5.2018年9月7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抽样单1份;
6.夏装裤子检验报告原件1份(NO:20180011161W)1份;
7.检验结果告知书(2018)遵综执04字第1107-01号;
8.2018年11月7日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
9.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2018)遵综执04字第55号1份;
10.2018年12月3日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
11.2018年12月17日、12月18日,对法定代表人林福伙授权委托人林煌彬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各1份;
12.2018年12月18日、12月21日对金玉军的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各1份;
13.商品订购协议、生产通知单、统计报表各一份;
14.成本预算证明材料1份;
15.现场拍摄照片7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30日向你送达了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遵综执04字第55号,你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对拟处罚的内容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销售不符合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标准要求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二、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人民币40500的罚款。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缴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30 6100 0018 1701 33065,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