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喇叭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黄XX)
地 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喇叭镇新街
案件来源: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3日未按规定对DR放射受检者刘德芬、殷达仙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经初步核查,你单位涉嫌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核实你单位从2018年12月至今一直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3日未按规定对DR放射受检者刘德芬、殷达仙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年3月19日《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黄XX《询问笔录》2份、放射科工作人员孙林兰《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打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件1份,《整改报告》1份,黄XX、孙林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遵综执02改第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2019)遵综执02字第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未按规定对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二、对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3日未按规定对DR放射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 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