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302600390566
地址:遵义市中华南路275号
案由:金国呈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件来源: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2019年3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遵义市中华南路275号门面进行执法检查,查获的标有“”商标的运动鞋33双,上衣14件,裤子3条;标有“adidas”商标的运动鞋3双,上衣26件。产品分别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2019年4月3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图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58186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商标持有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为在我国注册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受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委托,就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代理委托人辨别和鉴定假冒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等。当事人金国呈销售的标有“
”商标的运动鞋33双,上衣14件,裤子3条,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adidas文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33626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有效期为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商标持有人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为在我国注册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受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委托,就涉嫌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侵权的商品等进行鉴别,出具鉴定证书等。当事人金国呈销售的标有“adidas”商标的运动鞋3双,上衣26件,经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鉴定:1.这些产品不是阿迪达斯公司生产的产品;2.这些产品是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明: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运动鞋库存33双,销售价为269元/双;上衣库存14件,销售价为269元/件;裤子库存3条,销售价为159元/条。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运动鞋3双,269元;上衣件,销售价为269元/件。当事人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标价合计为20921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金国呈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3份
3.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
4.询问笔录2份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各1份
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
7.扣押审批表、决定书、清单以及送达回执各1份
9.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鉴定证明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1份
10.阿迪达斯公司鉴定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1份
2019年X月X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 2019)遵综执04字第32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违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第(二)项: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现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9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921元,鉴于当事人近2年没有违法记录,执法部门查获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五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三)裁量标准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上述本机关决定当事人限期对销售行为予以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33双,上衣14件,裤子3条;没收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3双,上衣件26件。
2.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1-2号,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接到本自谓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