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市德森宝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300000080282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商住楼B栋9-2号法定代表人:陈XX
案件来源:部门移送
2018年11月2日,我局收到《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遵市监移字〔2018〕01号)及案件材料,来件称你公司已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无相关税务纳税信息,属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我局于2019年1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成立,2018年9月10日,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贵州省2015-2016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表单》显示你公司连续两年未年报。2018年9月-12月期间,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联系电话要求你公司补报公司企业年报或办理企业注销。至2018年12月26日,你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
由于无法查找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2019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敏进行了询问,陈延敏称公司已经没有经营,同意我局按程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贵州省2015-2016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表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现场照片1张;
5.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贵州)当事人2015-2017年未年报截图;
6.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综合执法局需要确认长期停业未经营21户企业移送不规范的情况调查》
因你公司已不在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2019年3月29日至4月13日,本机关在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http://zhxzzfj.zunyi.gov.cn/zwgk/)政务公开栏公告送达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遵综执04字第8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