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红花岗坪桥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兴彬)
地 址:遵义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村
案件来源: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陈兴彬从事诊疗活动、二楼妇产科人流室侵泡消毒方盘消毒灭菌时间过期、消毒方盘内侵泡的妇科手术器械未标明侵泡液名称、侵泡时间和有效期、三楼处置室消毒盘内发现8根长短不一的短头发,《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示发证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无校验合格记录。经初步核查,你单位涉嫌违反多项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核实你单位使用未取得执业资格的非卫生技术人员陈兴彬从事诊疗活动,二楼妇产科人流室侵泡消毒方盘消毒灭菌时间过期、消毒方盘内未标明侵泡液名称、侵泡时间和有效期、三楼处置室消毒盘内发现8根长短不一的短头发,《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违法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兴彬《询问笔录》、医院管理人员冯光建《询问笔录》、妇产科医生兰永香《询问笔录》、处方签2张、现场检查照片2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陈兴彬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遵义坪桥医院整改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编号:(2019)遵综执02改第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2019)遵综执02字第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陈兴彬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你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落实整改、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三、对《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警告;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 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