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薇荣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1栋19号
案件来源: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拖鞋未进行卫生检测。初步核查,你单位涉嫌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9年6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5月29日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1栋19号的经营场所贵州薇荣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拖鞋进行卫生检测。违法证据有:2019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照2张,美容师曾德欢《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夏睿荣《询问笔录》1份,贵州薇荣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曾某某、夏某某2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客用棉拖鞋。2019年6月10日向该单位送达了(2019)遵综执02字第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对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客用棉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你单位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拖鞋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单位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
二、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拖鞋未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