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英麒医院
地 址: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枫胜街东路196号
案件来源: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在播州区枫香镇枫胜街东路196号开设的“遵义英麒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医院内一楼过道处将医疗废物(带血棉签)混入生活垃圾;二楼综合科治疗室操作台上使用纸箱盛装医疗废物(已使用注射器);妇科检查室治疗车上的碘伏消毒液过期。经初步核查,你单位涉嫌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9年6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核实“遵义英麒医院”于2019年6月14日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盛装医疗废物、碘伏消毒液过期。以上违法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护士长吴某某、行政院长龚某某《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拍照三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遵综执02改第2-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2019)遵综执02字第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一楼过道处将使用后棉签混入生活垃圾中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二楼综合科治疗室操作台用纸箱盛装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妇科检查室治疗车上碘伏消毒液过期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二、对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盛装医疗废物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三、对碘伏消毒液过期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