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遵义汇川惠民医院
地 址:遵义市汇川区松林镇松林居益丰小区2栋
案件来源: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你单位在汇川区松林镇松林居益丰小区2栋开设的“遵义汇川惠民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大门于2019年6月21日未上锁且门下方及窗户下方均有缝隙不能完全密闭;抽查放射科2019年6月20日患者名“杨某某”胸片,未见使用放射诊疗防护用品。经初步核查,你单位涉嫌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核实你单位开设的“遵义汇川惠民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大门未上锁且门下方及窗户下方均有缝隙不能完全密闭;放射科于2019年6月20日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时未对受检者开展个人屏蔽防护。以上违法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照4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付某某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和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遵综执02停第2-10号)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遵综执02改第2-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和整改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2019)遵综执02字第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放射科于2019年6月20日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时未对受检者开展个人屏蔽防护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二、对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活动受检者开展屏蔽防护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