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9)遵综执01字第110号
当 事 人:杨月勇
身份证号码:522************
住 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联系电话:156****5898
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占用汇川区山盆镇石盆景村中山坪组土地2975平方米修建房屋,其中:集体土地2975平方米;土地利用分类为农用地2975平方米(基本农田126平方米),297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房屋占地面积242.65平方米,局部二层,建筑面积418.61平方米、绿化面积748.69平方米、硬化面积1185.24平方米、其他平场面积798.42平方米)。
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勘测笔录、遵义质业测绘有限公司《山盆镇石盆景村杨月勇非法占地案用地测量技术总结》、遵义市汇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核查高坪街道办事处双狮社区王彦书非法占地案等十宗土地的复函》、山盆镇石盆景村杨月勇非法占地案用地勘测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并参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杨某某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汇川区山盆镇石盆景村集体土地2975平方米退还给汇川区山盆镇石盆景村;
2、没收杨某某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975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局部二层,建筑面积418.61平方米;
3、对杨某某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26平方米按每平方30元罚款,处罚款3780元;非法占用的农用地1365平方米按每平方10元罚款,处罚款13650元。综上,对杨某某非法占地2975平方米的行为处罚款共计壹万柒千肆佰叁拾元整(¥:17430)。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到交通银行珠海路支行。账户名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3 061 0000 1817 0133 065;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