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遵综执05字第19号
当事人:罗x华;性别:男;年龄:56岁;身份证号:xxx。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一案,本机关于2019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2019年5月18日凌晨,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播州区三合镇马坪村中山组李沙塘河段(乌江流域)(以下简称李沙塘)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罗x华正在李沙塘从事捕捞活动。在当事人上岸后,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捕鱼的钢制船上有编织袋1个,内装渔网1张、渔浮一个,渔网内有渔获物两条。随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对渔获物进行了称重、对渔网尺寸进行了测量,渔获物总计2.8公斤,测量渔网的网目尺寸为10cm(未小于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捕捞工具(钢制船)、渔网、渔浮、渔获物,进行了先行就地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于5月17日的下午在李沙塘布网,并于次日凌晨开始收网。5月18日被本机关查获时捕捞的鱼有2.8公斤。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罗x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钢制船、渔网、渔获物、鱼浮)、现场照片、渔获物称重记录、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涂丽君、夏永康、曹劲松、曾贵英、谢龙林、雷启豪6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根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9〕5号)和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遵义市农业农村局、遵义市公安局联合文件《关于印发遵义市2019年禁渔期工作方案的通知》(遵综执发〔2019〕48号)文件规定:我市禁渔区范围为所有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等天然水域;禁渔期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获物重量在2至5公斤以上的处2-3万元的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遵综执05字第19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6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2019年6月11日上午,在三合镇马坪村中山组李沙塘河段(乌江流域),当事人在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合镇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及播州区电视台记者的共同见证下,将购买的鱼苗放流到河中,对受损的渔业生态系统进行补偿修复,当事人作为代表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进行了现身说法,告诫大家非法捕捞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经农业支队二大队全体人员进行了案件集体讨论并上报领导批准,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中积极配合我机关调查取证,用于捕捞的渔网网目尺寸均为10cm(不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渔获物中无幼鱼,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自已错误,并主动购买鱼苗放流,对受损的渔业生态系统进行补偿修复(附当事人修复生态活动现场图片),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之前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2019年6月21日,本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召开案件评审会,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渔获物2.8公斤;
2、没收渔网1张、渔浮1个;
3、罚款600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5日
当事人陈述申辩称:(1)、深刻认识自已的错误,(2)、2018年响应国家生态环保的号召,拆除了养鱼的网箱,目前家庭经济困难,(3)、保证今后不再违法捕鱼,(4)、恳请予以减轻或免除对本人的行政处罚。并主动表态要购买鱼苗放流进行生态补偿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