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遵综执04字第58号
当事人:安萍(汇川区焱晶汇食品经营部)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6H0MGH4R
当事人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书香门庭1层A1号
经营者:安萍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我局对安萍经营的汇川区焱晶汇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你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经营部货架上摆放有标示名称为“精選鹿茸”五盒(2小盒/盒,共计10小盒),该产品塑料盒包装标识有“【功能舆主治】有促进全身细胞的新陈代谢,壮阳益精补血养颜壮肾阳,强筋骨,调冲任,托疮毒。用于阳痿滑精,宫冷不孕。赢瘦,神疲,畏寒,目眩耳鸣、腰酸背痛。”字样。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经营部店面负责人杨园晶于2018年10月通过微信联系西藏供货者“孙焱”,购买了涉案产品,你经营部通过快递收到涉案产品后,又通过“孙焱”在当地购买了8套包装盒,单价为25元/套,共计200元。每套包装盒为一个木质包装盒和两个塑料包装盒,塑料包装盒上印有“精選鹿茸”“【功能舆主治】有促进全身细胞的新陈代谢,壮阳益精补血养颜壮肾阳,强筋骨,调冲任,托疮毒。用于阳痿滑精,宫冷不孕。赢瘦,神疲,畏寒,目眩耳鸣、腰酸背痛。”字样。
你经营部收到包装盒后,将其中5套包装盒用于包装产品“精選鹿茸”,剩余未用于包装的3套包装盒已被你经营部销毁。包装完毕后,你经营部配以标示有“鹿茸片”、“售价1500元”的标签,摆放于你经营部门店货架销售。
经查,你经营部销售的产品“精選鹿茸”,在外包装上无药品批准文号,无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无中药材产地等表明涉案产品为药品的信息。
综上,你在推销产品“精選鹿茸”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标示产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事实成立,广告费用125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涉案物品照片;
4.包装盒收据;
5.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遵综执04字第58号,你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对拟处罚的内容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部销售的产品“精選鹿茸”,外包装显著标示了“功能主治”等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两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250.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缴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30 6100 0018 1701 33065,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