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9)遵综执06字第19号
当事人:赤水市黔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杨绍荣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金华办事处沙湾村
案件来源: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移送
2019年4月17日,市应急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资料移送至我局办理。经过我局初审发现你单位存在“1.生产区域内放置气瓶区域未设置防倾倒措施;2.生产车间乙炔排空管引出管口高出屋脊高度不足1m。”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生产区域内放置气瓶区域未设置防倾倒措施;2.生产车间乙炔排空管引出管口高出屋脊高度不足1m。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遵)应急检记〔2019〕危-22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遵)应急责改〔2019〕危-22号;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赤水市黔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杨绍荣作的询问笔录;4.赤水市黔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杨绍荣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资格复印件;6.公司相关人事任命文件(复印件);7.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资料。
2019年7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为(2019)遵综执06字第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1.“生产区域内放置气瓶区域未设置防倾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 第8.2.4 项“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倾倒;”的规定;2.“生产车间乙炔排空管引出管口高出屋脊高度不足1m。”的行为违反了《溶解乙炔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第4.4.9项“乙炔的放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口应高出屋脊不小于1m。”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 7月10日
本决定书一式六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案卷卷宗一份,办案支队保存一份,法规科备案二份,送行政管理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