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9)遵综执06字第28号
杨胜平:
遵义市顺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一案,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对遵义市顺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1.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未执行工作票制度;2.配电房地面电气设备附近有淤泥积水。”等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证据为证。
证据:1.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含照片三张)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遵综执06改第06号;2.遵义市顺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我局对杨胜平、令狐克忠、汪江美、李昌伦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4.遵义市顺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任命书。5.黄智伟、杨胜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遵义市顺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未执行工作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5.8.1.6条“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的规定。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拟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遵义市顺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配电房地面电气设备附近有淤泥积水。”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5.1.11条“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的规定。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拟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拟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人民币6千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14号
联系人: 刘 浩 联系电话:0851-28831273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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