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遵综执01字第11号
当 事 人:遵义鑫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20日,我局接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遵义鑫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鑫升公寓项目依法处理的函》(遵市规函〔2018〕140号),函请我局对其违法建设依法处理。2018年6月21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我局调查查明: 2006年2月6日,你公司向原遵义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取得鑫升公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00000007)后动工修建,2008年建设完工。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局部增建第六、第七层,增建建筑面积950.88平方米;
违法行为2,东南侧住宅增建一至七层,增建建筑面积393.12平方米;
违法行为3,在项目北侧用地红线范围内增建门卫室11.5平方米。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未按《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但不影响近期建设,相邻通风采光、交通、消防、城市景观,不占用道路红线,不压占地下管线、人防通道的违法建设,除责令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责任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总造价1-5%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鉴于该项目住宅已启动产权办理程序,按照市政府“尊重历史、着眼现实、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依法处罚、维护权益”的原则,认定你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2006年2月6日原遵义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的鑫升公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00000007)中,核定该项目建筑面积为9430.6平方米,工程投资为400万元,确认该项目工程造价单价为424.15元/平方米,认定超建住宅面积1344平方米的工程造价为570057.6元。对超建住宅部分,处违法建设总造价3﹪的罚款;对增建门卫室11.5平方米,系对小区配套设施功能的完善,不予行政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超建的住宅面积1344平方米,处违法建设面积1344平方米工程总造570057.6元3%的罚款,处罚款壹万柒仟壹佰零壹元柒角叁分(¥17101.73);
2.鉴于增建的门卫室11.5平方米是小区配套设施,为保障小区人身财产安全考虑,对增建的门卫室免于处罚。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到交通银行珠海路支行。账户名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3 061 0000 1817 0133 065;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