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遵综执01字第106号
当 事 人:遵义惠泽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和平村新跃组集体土地修建加工房及附属设施。具体情况如下:该加工房及附属设施占地面积908平方米(耕地面积749平方米,其它农用地面积159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加工房(钢架棚)、附属设施(砖混房屋)及硬化地面,面积共计908平方米(其中:加工房718.53平方米;附属设施148.35平方米;硬化地面 41.19平方米)。
主要证据有:遵义惠泽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勘测笔录、遵义质业测绘有限公司《遵义惠泽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用地测量技术总结》、遵义市汇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遵义惠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两宗非法占地案土地情况的复函》、遵义惠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用地勘测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加工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908平方米退还给团泽镇团泽居;
2.责令你(单位)10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08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866.88平方米(砖混房屋面积148.35平方米,钢架棚面积718.53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修建黄金茶加工房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整(¥12825.00元)。其中:对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74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处罚款11235元;对非法占用的其它农用地面积15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处罚款1590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到交通银行珠海路支行。账户名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3 061 0000 1817 0133 06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