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9)遵综执01字第93号
赵**:
经查,你于2012年在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山村半坎组74号修建的房屋,砖混结构,建筑占地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层,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已完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构)筑物。
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向你送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2019)遵综执01字第9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