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9)遵综执01字第67号
罗*:
经查,你于2016年9月在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民政村赖壳山组修建违法建筑。建筑面积133.48㎡,二层,砖混及钢架结构,2016年9月完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筑。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对你下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2019)遵综执01字第6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