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9)遵综执01字第13号
陈*:
经查,你于2012年在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马坎村菜湾组修建违法建筑。建筑物及构筑物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建筑占地面积52.92㎡,一层,建筑面积52.92㎡,砖混结构;第二部分建筑占地面积68.44㎡,一层,建筑面积68.44㎡,砖混结构;第三部分建筑占地面积112.39㎡,一层,建筑面积112.39㎡,砖混结构;第四部分构筑物占地面积104.16㎡,一层,建筑面积104.16㎡,钢架结构,总建筑面积337.91㎡,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均于2013年3月完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筑。
我局于2019年3月6日对你下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2019)遵综执01字第1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