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遵综执04字第63号
当事人:刘**,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91967********;
住址:安徽省界首市****** 现住址:播州区龙坑镇马家湾社区共青大道一号线与龙四线交界处。
案件来源:举报。
现查明:2019年6月12日,我局接到举报后,对位于播州区龙坑镇马家湾社区共青大道一号线与龙四线交界处的遵义市富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马家湾回收站(以下简称富桥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场地堆放有900台摩托车发动机,900个摩托车车轮,26辆摩托车整车。刘**提供刘**身份证、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马家湾回收站营业执照复印件,账本原件2本。我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遵综执04停第0612-201号〕。2019年6月14日,我局按照程序对富桥回收站立案调查。于2019年7月22日将案件移交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该局2019年7月25日于不予立案退回我局继续调查处理,在案件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刘**只是借用富桥回收站营业执照,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实际违法行为人为刘**。我局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之规定,2019年8月1日,我局按照程序对刘**立案。遵义富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马家湾回收站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已另案处理。
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刘**以富桥回收站名义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情况下收购报废摩托车。游**对刘**以使用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表示认可,游**未对刘**收取费用。刘**共回收报废摩托车626辆,平均收购价300元/台;小报废摩托车发动机170个,每个平均重量为20kg,收购价3.4元/kg;大报废摩托车发动机130个,每个平均总量为30kg,收购价4.2元/kg。其中600台报废摩托车已拆解。2019年6月15日,刘**将900台共重25.3吨报废发动机卖至江西丰城市丰*(电话:1361795****)处,运费8000元。小发动机销售价格4050元/吨,大发动机销售价格4850元/吨。2019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只剩余26台报废摩托车和900个报废摩托车车轮,其中车轮每个平均重2kg,销售价格18元。据执法人员调查每辆摩托车拆解后有利润20元/台,发动机的利润为每吨200元(因为运费、上车人工费、厂家扣钱等原因造成发动机利润与进销差价不一致情况)。
刘**共回收报废摩托车626辆,其中150辆已经拆解销售完毕,利润为20元/台,共取得利润3000元;450辆拆解后车轮未售出,因每个价值18元,两个车轮价值36元,故此部分无利润;小报废摩托车发动机170个,每个平均重量为20kg,总重3400kg,获得利润680元;大报废摩托车发动机130个,每个平均总量为30kg,总重3900kg,获得利润780元。刘**回收报废摩托车和报废摩托车发动机共获得违法所得446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游**身份证复印件;2.刘**身份证复印件;3.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6月12日);4.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6月26日);5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复印件(刘**6月26日);6.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复印件(刘**6月12日);7.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复印件(刘**7月31日);8.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复印件(游**6月17日);9.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复印件(游**7月2日);10.现场检查照片10张复印件(6月12日);11.现场检查照片4张复印件(6月26日);12.营业执照复印件;13.账本2册(复印件);1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5.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向你送达了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遵综执04字第63号,你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对拟处罚的内容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在未取得回收报废机动车资质情况下,开展报废摩托车、报废摩托车发动机回收活动。鉴于该行为主要发生在2019年6月1日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行为已违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之规定。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质从事报废摩托车回收活动,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肆佰陆拾元整(¥4460.00元);
三、没收报废摩托车26辆、没收报废摩托车车轮900个;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陆拾元整(¥34460.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缴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30 6100 0018 1701 33065,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执行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