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9)遵综执01字第276号
张某某:
经查,你于2017年11月在红花岗区忠庄办东欣大道东欣彩虹城D区D51、52(-2)-23号门面后修建违法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1.18㎡,一层,建(构)筑物面积31.18㎡,钢架结构,并于当月完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构)筑物。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对你下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2019)遵综执01字第27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违法建(构)筑物予以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