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朋机构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5DP80U(1-1)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大道中段缤纷大学城B2区
案件来源: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2019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成都朋机构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销售的“新蒲家居”项目销售大厅检查发现内容为“´不得不买新蒲家居的八大理由'……2/360交通网络近享便捷生活内容……新蒲家居紧邻新蒲新区主干道播州大道,邻近长征大道,合兴大道、东线等主干道,开车10分钟即达老城区和遵义高铁站,30分钟即达新舟机场”的广告宣传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机构于2018年8月1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有房地产营销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广告业等。你机构作为专业的广告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应当知晓房地产广告的禁止性规定。2018年2月1日,你机构受遵义市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新蒲家居”项目广告营销策划发布。受托后,你机构设计了含内容为“´不得不买新蒲家居的八大理由'……2/360交通网络近享便捷生活内容……新蒲家居紧邻新蒲新区主干道播州大道,邻近长征大道,合兴大道、东线等主干道,开车10分钟即达老城区和遵义高铁站,30分钟即达新舟机场”的广告宣传页,并印制3000页用于“新蒲家居”项目销售宣传,广告宣传页主要放置于该项目销售大厅以作宣传。涉案广告印制单价为1元。
综上,你机构应当知晓上述涉案广告违反房地产广告禁止性规定,仍设计并在销售大厅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广告宣传页,违法广告共计3000页,广告费用3000元。
以上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执法检查笔录2份。
2.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房地产广告宣传活页1份。
3.成都朋机构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委托书1份。
5.身份证复印件2份。
6.执法询问笔录2份。
7.情况说明2份。
8.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图片2份。
9.现场图片2张。
2019年6月26日,本机关向你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9)遵综执04字第35号,告知你机构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机构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机构对以上问题进行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1-2号,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