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杨**,身份证号码:52212119910705****,住 址:贵州省遵义县新舟镇金钟村红龙组,联系电话:1879816****
案件来源:2019年03月26日,我局接到市交通运输局转来12328群众投诉线索,当事人于2019年03月22日18时30分在营运过程中从业资格证未注册并涉嫌拼客,我局于2019年4月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19年03月22日18时30分驾驶贵CU****出租汽车,投诉人在医学院空车招停你的车,前往汇川区泥桥检测中心。车辆刚起步滑行10米左右你就未经投诉人同意拼了一位乘客到宁波路口,被拼乘客到达目的地付费7元下车。2019年03月27日14时47分,我局办案人员在调查此次投诉案情时发现你在营运过程中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注册。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证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营运过程中拼客及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1、证据材料: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对象:当事人2019年03月22日18时30分驾驶贵CU6045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从业资格证未注册,且拼客事实存在。
2、证据材料: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人陈某某调查制作的《电话核实记录》。证明对象:当事人2019年03月22日18时30分驾驶贵CU6045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从业资格证未注册,且拼客事实存在;
3、证据材料: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明对象:当事人在本案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适格性。
4、证据材料:徐景松、黄书玉2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对象:执法人员代表执法主体的适格性。
2019年4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遵综执03字第50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杨**在营运过程中从业资格证未注册并拼客的行为事实清楚,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
收款人全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