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173670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2-12-05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为深入推进《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加深公众对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更好地促进我市城镇燃气的安全平稳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先后作了修订。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文件《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遵府发〔2021〕5号),宣布2015年1月5日印发的《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遵府令64号)失效。
二、《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监管部门职能职责等作了说明;在总则里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各职能部门关于燃气安全监管的职责。第二章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围绕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程序、建设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等提出了要求。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对燃气经营企业(者)的从业基本要求、应该履行的职责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等经营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结合目前我市推动的燃气企业在线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对安全风险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建设作了要求。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对运输车辆、人员所需资格作了要求。第五章使用安全管理。针对用户端的用气安全和禁止性行为提了要求。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列出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第八章附则。
三、《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在总则里增加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燃气”的定义;明确了县、乡(街道办)各级政府,以及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各职能部门关于燃气安全监管的职责。
二是对文本总体结构和内容作了调整及优化。为使文本更加的合理清晰、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将文本总体结构和内容作了调整及优化,并删除了文本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原因是刑事责任的表述无需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表述)。
三是根据已修订的有关城镇燃气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对《办法》中涉及的第十一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不得有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的行为等禁止性条款进行了修改。
四是第二十条明确要求燃气企业应当强化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增加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要求。
五是为提升我市燃气安全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市推动的燃气企业在线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在第二十六条中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设备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全覆盖的安全风险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贵州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数量、充装、检验、流转等进行动态和可追溯性管理”。
六是在第三十七条中特别提出应当按照《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